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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B

一般交货和支付条款

1.适用

本商业条款适用于我方的所有产品、合同、交货和其它服务(以下称为“交付”),同样也适用于所有未来缔结的业务关系(即使未再次作出明确约定)。从订购到最终收货,均视为已接受此条件。在此我方明确反对客户的其它条款;仅在我方明确书面承认后,该条款才有效。此外,个别规定的无效性不影响本条件的有效性。

2.合同签订,文件资料,专利保护

2.1 我方产品有权随时变更。仅在我方书面确认订单时,合同才有效。交付的方式和数量仅由经我方的书面的订单确认书决定。若我方未书面确认订单,则合同最迟于执行订单时生效。为了保证我方代理人电话或口头解释的法律效力,需要进行书面确认。

2.2 我方对所有成本预算、设计、图纸和其它资料文件拥有所有权和版权;未经我方同意不得将其转交给第三方。如未从我方订购,则我方有权随时要求退回图纸和其它文件资料。只要我方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样品、模型或其它资料进行交付,则必须确保这些资料未侵害第三方版权。如果第三方禁止我方的专利权,特别是在制造和供应此类产品时,则我方有权要求采取措施并赔偿损失(没有义务核查此专利权)。另外,客户有义务立即免除我方来自第三方与其所交付资料有关的所有责任。

2.3 我方将收取用于模型、试验件和生产该产品所需工具的费用。如果未作另外协商,我方将收取用于量产所需的工具制造费用。在任何情况下,即使工具制造费用由客户完全或部分承担,所有工具仍然为我方自有财产。

2.4 在完全按照客户的要求生产的订单中,我方有权采购整个订单的材料并立即生产所有订购量。除非进行了明确协商,否则下订单后不再考虑客户的修改意愿。

3.服务描述

3.1 在进行明确协商后,将对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性质进行说明(例如规格、标记、批准和其它数据)。当进行明确的书面协商后,可对特定使用用途或某一性能作出保证;其它情况下,适应和使用风险由客户承担。在此请遵循安全数据表中的产品相关信息。与明确协商的产品特征或交付和服务的其它特性出现不一致时,对此不承担责任。我方保留产品在销售或技术方面与物化尺寸存在不可避免偏差的权利(如颜色、配方、工艺和原材料使用以及订购量),即使客户认为这些偏差不合理。

3.2 对交付和服务的说明(例如在目录、产品信息、电子媒介或标签中)是基于我方一般的经验和知识,并且只作为参考值或标记。这些产品说明以及明确协商的服务特性/应用目的不免除客户对产品特定用途适宜性的检测义务。

3.3 除非作出明确的书面说明,我方不对我方产品的特性说明和应用类型作出任何保证,其中特指不符合《德国民法典》第 443、444、639 条规定的应用。

4.交付和交货时间

4.1 即使与客户就交付期限达成一致,交付时间信息也只是预估并且不受约束,除非对供货期限进行了明确书面协商。确定的交付期限以保留正确、完整和准时的自主交货权为前提。当所交付产品离开我方工厂或告知客户准备发货时,表示交付期限即已遵守。一旦客户未完成自己的义务,例如随附技术参数和文件、许可证以及按照规定确定数量和提交支付担保,则交付期限仍未开始计算。

4.2 我方有权分批交付。

4.3 如果出现无法预测的不可抗力及我方不负有责任的其他情形,使得所接订单无法按时执行,则我方有权在此期间解除交付义务。

4.4 原则上不得退回已购买的无缺陷商品。

4.5 客户申请启动破产程序,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807 条的法定声明,出现的支付困难或告知财产状况明显恶化时,我方有权立即调整交付并拒绝履行正在进行的合同,直至客户支付款项或提供我方要求的担保凭证。

5.安全,出口管制法律规定

5.1 我方保留对所交付产品的所有权直至客户满足了我方所有要求,包括附带权利要求;在此适用于所有交付。在账目计算过程中,所保留的财物作为我方余额索赔的保证。以上规定也适用于后期产生的索赔。

5.2 客户有权按规定转售、加工或混合所购买货物;期间其已经以协商的最终金额(包含增值税)向我方转让了来自所购商品转售、加工混合或其它法律原因的所有要求(特别是来自保险合同或其它未允许行为)。出售等同于客户履行了产销合同或交付合同。

5.3 保留所有权包括通过加工、混合或结合我方产品而得到的产品,若由我方进行以上流程,则我方为制造商。如果在加工、混合或结合第三方产品的过程中涉及到所有权,则我方根据商品的客观价值拥有共同所有权。如果通过结合或混合而导致我方所有权失效,则客户以我方所供商品的账面价值将其对新产品或新商品的所有权转移至我方。

5.4 只要我方不撤回授权,即使已发生转让客户仍有权在转售时主张索赔。只要客户按照要求向我方履行了支付义务,我方将不会擅自收取索赔。客户在首次接到我方书面要求时,有义务告知我方已转让索赔的债务人,并向债务人出示转让凭证。

5.5 如果客户向我方延迟付款,财务状况恶化或存在支付困难,或者不能正确履行对于我方的合同义务,我方有权根据第 5.2 条的规定撤回客户转售的许可以及主张已转让给我方的索赔权利。如果客户对其资产申请破产程序,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 807 条发出法定声明或出现支付困难或企业所有人变更时,转售和主张向我方转移的索赔权利自动失效。

5.6 客户需妥善无偿保管属于我方财产(共同财产)的产品,避免其被点燃、偷盗或发生其它风险。

5.7 客户不得对仍属于我方财产的所交付产品进行抵押或动产抵押。如果第三方抵押或以其它方式损害了我方的所有权,客户必须立刻告知我方,并书面向第三方及我方确认所有权。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即使胜诉)也须由订购方承担。

5.8 如果订购方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特别是延迟付款时,我方有权收回产品;订购方在此情况下默认同意收回产品。我方对此明确声明后,收回产品仅表示解除合同。由于收回产品所产生的我方费用(特指运输费用)由订购方承担。只有在订购方付清购买款项和所有费用后,才能要求对无明确收回声明被退回的产品进行交付。

5.9 如果我方担保的价值超过需担保金额额定值的 20%,则我方不考虑担保。

5.10 客户有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停止以下交易行为:

  • 与欧盟条例货或美国出口规定所列制裁名单中的个人、组织或机构进行的交易
  • 和禁运国家的非法交易
  • 无法出示必要许可,尤其是出口许可证的交易
  • 可能和原子武器或军事用途相关的交易,并且无法出示必要许可

5.11 我方仅根据外贸交易法的说明,例如对外贸易法中的贸易政策商品原产地以及商业发票中的统计商品代码。一般不发布具有优惠原产地来源的长期供应商声明。商品进口视非优惠原产地来源而定。此类进口商品来源凭证原则上不等于承认其具有海关法方面的优惠关税。

6.价格和支付

6.1 我方价格为出厂欧元价格,不含增值税。

6.2 如果原料、人员工资、能源成本或其它成本发生不可预见的变化,我方有权对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分批交付时可对每次交付进行单独核算。如果签订合同时未协商价格,则以我方交付当日价格为准。

6.3 我方发票立即生效,须立即支付。

6.4 我方不接受汇票、支票和其它支付凭证收到该凭证时表示已接受该我方仅限其履行之日起接受。

6.5 收到款项之日以我方收到款项或我方银行账户计入贷方时为准。如果客户延迟付款,我方有权按照延迟时间以高出基本利率 8% p.a. 利率征收利息。此点不限制我方的其它索赔请求。

6.6 此外,如果客户延迟付款,我方可以根据选择要求支付剩余的未付款项或其它向客户提出的索赔,或针对来自此合同或其它合同的发货要求客户提供提前担保或分批付款。

6.7 我方不对预付款或分期付款支付利息。

6.8 仅当我方未对客户的反诉提出争议或该要求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客户才有权对付款进行抵销或留置。

7.缺陷索赔

7.1 我方仅按照下列条款对我方所供商品承担责任:

7.2 客户需履行其根据《德国商业法典》第 377 条所规定的调查和告知
义务。

7.3 所交付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在生产(加工或安装)之前,允许我方对缺陷商品进行分拣以及排除缺陷或补充发货除非客户无法接受。如果我方无法执行或未立即反应,客户可撤销合同并将货品退回,风险由我方承担。紧急情况下客户可经我方同意后自行排除缺陷,或交由第三方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我方按照第 8 条规定承担。

7.4 如果在遵守 7.2 条规定的前提下在生产开始后才发现缺陷,客户可要求追加执行(根据我方选择继续改进或补充发货)。

7.5 补充发货时客户有义务根据要求退回缺陷商品。

7.6 只有当未在相应期限内排除缺陷、追加执行费用不适当、不合理或其它原因导致失败时,才可要求撤销合同或降低售价。如产品只存在轻微缺陷,则客户无权退回。

7.7 客户提出异议时须立即让我方对投诉商品进行检查;尤其是当被投诉商品的费用需要由我方承担时。如投诉不合理,我方有权要求客户承担运输费用以及检查费用。

7.8 由于客户或第三方不遵守操作、保养和安装规定、不当使用或储存、错误疏忽操作或安装、自然磨损而损害交货商品时,客户无权对缺陷提出索赔。

7.9 仅可根据第 8 条规定要求赔偿和补偿。

7.10 对于经过协商不作为新产品交付的产品,客户
无权提出上述索赔。

8.责任

8.1 我方对所有类型的索赔承担责任,其中特指在签订合同、不履行义务和不允许操作 (《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及以下) 中的过失,但凡由我方、我方员工或代理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过失均适用。

8.2 对于因生命、身体或健康受到危害、因质保或违反合同规定的重要义务而导致的损失,,我方对此承担轻微过失责任。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重要义务,我方根据商品类型有限地承担可预见、合同典型的间接平均损失。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我方员工及代理方违反义务的情况。

8.3 根据上述规定,我方对专利权侵害负责,只要在按照合同使用我方产品时,在联邦德国有效、且在发货时已公布的专利权遭到侵害。如果我方已根据客户所转交的图纸、模型或其它说明生产交付物品且不知情,或我方不必知道与我方研发的产品有关的版权侵害,则此条不适用。这种情况下我方客户对已经产生或即将产生的专利权侵害承担责任。客户有义务立即告知我方其所掌握的可能或已被主张的侵权情况,并免除第三方对我方的索赔以及所产生的费用。

8.4.针对所交付产品的缺陷索赔期限为 1 年,从产品交货时算起。

8.5 一旦追加执行权利失效,即不得要求降低价格和解除合同。

8.6 我方按照产品责任法以及《德国民法典》第 478、479 节(最终卖家追索权)不受上述规定影响。

8.7 其它情况下我方不承担责任。

9.管辖地,受理法院所在地,其它协议

9.1 客户仅在我方许可后有权根据合同转让权利。

9.2 所有商业联系方面以及我方交付方面要求的履行地点为我方执行交付的生产基地。

9.3 所有商业联系方面以及我方交付方面要求的履行地点为的受理法院所在地为慕尼黑。受理法院所在地也适用于受理建立合同关系和有效性的各种争议。我方有权在客户所在地管辖的法院对其提起诉讼。

9.4 仅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其它国际司法不适用。不得使用联合国买卖公约 (Convention of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迈萨赫,201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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